superfluous lands,多餘的土地,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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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superfluous lands,多餘的土地
中文:多餘的土地
解釋:〈英〉
指依據1845年《土地項目合併法》〔Lands Clauses Consolidation Act〕取得、但並不要求用於公司事業目的的土地。此種土地必須在企業完成其事業的期限後10年內賣出。土地的原所有人有權優先購買,如果他拒絕,相鄰土地的所有人有優先購買權。如果土地在10年內未賣掉,將歸屬於相鄰土地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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