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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summary jurisdiction,簡易裁判權
中文:簡易裁判權
解釋:指治安法官或法官在無陪審團參加的情況下對刑事被告人進行審判的權限。在英國普通法上,除個別情況外,唯一合法的審判方式是陪審團審判,因此,簡易裁判權都是由制定法明文規定的,自1848-1849年始出現。簡易裁判權的行使僅限於輕微犯罪〔lesser offences〕案件。但依現行法,成年人所犯的某些公訴罪〔indictable offences〕案件既可依公訴書〔indictment〕按正式起訴程序審理,也可以經被告人同意按簡易程序審理,但所有嚴重的犯罪案件都必須依公訴書由陪審團審理。簡易審判程序簡單、快速,目前所處理的案件大大多於由陪審團審理的案件。在英格蘭,某些民事案件,主要是婚姻方面的案件,也在治安法院的簡易裁判權範圍之內。在美國,只允許對輕微犯罪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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