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拉〉 (1)由法庭或其他授權機構簽發的指令某人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出席(法庭)的命令,如不遵行,將受到懲罰〔sub poena〕。傳票分兩種:一種叫做「作證傳票」〔subpoena ad testificandum/subpoena ad test〕,要求傳票受送達人即某一證人在法庭或審查人、公斷人前出庭作證;另一種叫做「提交書面文件傳票」〔subpoena duces tecum〕,要求受送達人出庭作證並向法庭提交所需的書面文件,該證人除非受到質詢,不必宣誓,也不能被交叉詢問。根據英格蘭最高法院訴訟規則,傳票需在簽發令狀後12周內直接送達,且以上兩種傳票不得用於可能簽發證人傳票〔witness summons〕的刑事訴訟中。如果請求籤發傳票的人是出於惡意且屬於濫用傳票的情況,不論是在刑事訴訟還是在民事訴訟中,法庭都可撤銷該傳票。在英格蘭郡法院的訴訟規則中,「傳票」〔subpoena〕稱作「證人傳票」〔witness summons〕。 (2)過去在衡平法院裡,每一起訴訟是由命令被告出庭的傳喚令〔writ of subpoena〕開始的,因此,以前的舊判例集裡,subpoena的含義相當於「衡平法上的起訴狀」〔bill of complaint〕。現代的做法是傳票背書在訴狀上。如今,每一起訴訟均由傳喚令〔writ of summons〕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