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rict liability,嚴格責任,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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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strict liability,嚴格責任
中文:嚴格責任
解釋:侵權法中關於責任標準的一個術語,指一種比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reasonable care〕而承擔一般責任更加嚴格的責任標準,但又非絕對責任〔absolute liability〕。它與絕對責任、無過錯責任〔liability without fault〕被認為是廣義上的同義詞,意為「責任承擔與實際過錯或損害意圖無關」,但「嚴格責任」在目前為英、美國家最常用之術語,後兩個術語曾被常用,今則偶爾用之。關於嚴格責任與絕對責任,學者多認為並無意義上的區別,而只是用詞選擇不同。嚴格責任的標準常由制定法規定,無論當事人盡到怎樣的注意或採取任何的預防措施,只要損害發生,則其必須承擔責任。對嚴格責任的抗辯非常有限,且不能以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為抗辯理由。在英國,最主要的例子是對動物引起的賠償責任承擔嚴格責任,在「賴蘭茲訴弗萊徹案」〔Rylands v. Fletcher〕中確立的原則是,因危險動物自某人土地上脫逃而致他人損害的,其主人承擔嚴格責任。在美國亦稱無過錯責任,並被法院應用於產品責任〔product liability〕案件中。在這些案件中,銷售商銷售有瑕疵的商品並給消費者造成不合理的危險,故其應對此承擔嚴格責任。侵權法規定嚴格責任是基於這樣的前提:製造商向公眾提供其產品並進行銷售,即說明其產品是符合公眾預期使用目的的,故適用嚴格責任必須證明處於商業流程〔stream of commerce〕中的該產品是有瑕疵的。美國《侵權法第二次重述》〔Restatement,Second,Torts〕第402A條規定:(1)在瑕疵狀態下銷售任何產品,並對使用者或消費者的人身或財產造成不合理的危險的,銷售者應對由此給最終使用者或消費者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承擔責任,如果(a)銷售者對該產品是商業性銷售,且(b)該產品在銷售並到達使用者或消費者時不應也沒有發生實質性改變。(2)即使(a)銷售者在準備或銷售該產品時已盡到所有可能的注意義務,和(b)使用者與消費者購買該產品未與銷售者訂立合同,銷售者仍應承擔上述第(1)款的責任。
→ product liability; warranty; absolute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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