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 規定將已經失效或多餘的法律或法律的部分內容從制定法彙編中予以刪除的法律。這種刪除有別於其他廢除方式,它主要是文書性的〔clerical〕,目的在於精簡制定法以使它們能被編入較少幾卷的《修訂製定法》〔Statutes Revised〕之中。有時,該種法律還明文規定被刪除的法律的效力,比如1953年《制定法修訂法》第一條之規定。現在原《修訂製定法》系列已為名為《生效制定法》〔Statutes in Force〕之新的出版物所取代。同時依各《制定法(廢除)法》〔Statute Law (Repeals)Acts〕規定,制定法的修訂按照法律委員會〔Law Commission〕的建議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