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美〉 1791年獲批准的《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條文之一。該修正案賦予刑事被告人數項重要權利,包括由公正陪審團進行迅速、公開審判權;知悉指控性質權;在法庭與對方證人對質權;利用有利證據進行辯護權;獲得律師幫助權以及強制性的正當法律程序保護權。其中某些權利早在美國革命〔American Revolution〕時期依英國法就得以確立,而其他一些權利則只是勉強被接受。所有這些權利都是反對暴政的重要堡壘。因為該修正案已合理地融入了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正當法律程序條款〔Due Process Clause of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之中,該修正案現在不僅適用於聯邦政府也適用於各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