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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scire facias quare restitutionem habere non debet,說明不應恢復原狀的理由的令狀
中文:說明不應恢復原狀的理由的令狀
解釋:〈拉〉
指在已得到履行的判決在上訴審中被撤銷,而案卷中又未能載明上訴人已支付的款項或受到的損失時,在簽發歸還令狀〔writ of restitution〕之前,作為一項預備性程序而簽發的要求被上訴人說明理由的令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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