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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scire facias,告知令狀;說明理由令狀
中文:告知令狀;說明理由令狀
解釋:〈拉〉
基於判決、特許狀〔letters patent〕等法律文件簽發的一種司法令狀,它要求令狀所針對的人向法庭說明為什麼某法律文件的持有人不應從該文件中獲益,或該文件不應被撤銷或宣佈無效的理由。該名稱同時也用來指依該令狀而開始的程序。該令狀主要用於判決的恢復執行程序,如以該令狀要求債務人到庭並說明已中止執行的對其不利的判決為什麼不應被恢復執行。如其理由不成立,則恢復對判決的執行。在這種情況下,該令狀僅是對初始訴訟的延續。有時,該令狀也可以開始一項初始訴訟程序,如用於請求撤銷特許狀,反對具結保釋等,但情況極少。英國1947年的《王權訴訟法》〔Crown Proceedings Act〕廢除了該令狀在民事訴訟中的使用;在美國,大多數州亦已不再使用該令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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