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ntilla juris,瞬息佔有;權利的「火花」,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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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scintilla juris,瞬息佔有;權利的「火花」
中文:瞬息佔有;權利的「火花」
解釋:〈拉〉
一種用以解釋授予附條件用益權〔contingent uses〕時用益受封人〔feoffee to uses〕權利地位的理論。例如為了乙及其繼承人的用益而將地產權轉讓於甲及其繼承人,即用益受封人,並且當特定事件發生時,用益權再轉歸丙及其繼承人,這時,根據《用益權法》〔Statute of Uses〕,對土地的佔有〔seisin〕——這是一種普通法上的權利——和用益全都應轉歸乙及其繼承人,甲事實上已不享有這種權利。但現在的問題是當該特定事件發生、丙及其繼承人取得用益權時,是誰為了丙的用益權而佔有土地呢(1)這種理論認為該特定事件發生時,對土地的原始佔有〔original seisin〕復歸於乙,這樣就使其可以為丙及其繼承人的用益而佔有土地。此時乙即享有瞬息佔有或權利的「火花」〔scintilla juris〕。這實際上是指一種將來的附條件的用益權〔contingent uses〕在受到一種可執行的用益權〔executory uses〕限制時,儘管用益受封人的權利已因前一用益權的執行而幾近消滅,但對他來說仍存在一種佔有的可能性或是所謂的權利的「火花」,以使將來的附條件用益權或其它可執行用益權在條件成就時能夠發生。此理論曾在英格蘭為判例所反對,後又被1860年《財產法修正案》〔Law of Property Amendment Act〕廢除。
= scintilla iu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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