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lvage,(1)搶救出的財物;挽回的損失;仍具有殘值的廢棄財產<br>(2)殘值<br>(3)剩餘財產<br>(4)海上救助<br>(5)海上救助報酬,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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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salvage,(1)搶救出的財物;挽回的損失;仍具有殘值的廢棄財產
(2)殘值
(3)剩餘財產
(4)海上救助
(5)海上救助報酬
中文:(1)搶救出的財物;挽回的損失;仍具有殘值的廢棄財產
(2)殘值
(3)剩餘財產
(4)海上救助
(5)海上救助報酬
解釋:(1)火災、沉船或其他事故後挽回的或殘餘的財產價值。
(2)退廢的固定資產或通過正常渠道不能出售的產品或商品作為次貨或作為舊貨或殘料出售時的實際或預期價格,減去任何實際或預計的處理成本。
(3)(保險法)
保險公司在償付了損失賠償金後佔有所保財產出險後的剩餘部分。保險公司也可以從請求賠償金中扣除剩餘財產的價值,而將該財產留給投保人。
(4)(海商法)
在海上或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在美國,還包括可用於從事州際貿易或對外貿易的一切河流、湖泊),對遇到危險的他人船舶、船具、貨物及運費等海上財產或船上人員施以救助或協助救助而獲得報酬的行為。海上救助制度是海商法中特有的制度,其目的是為了鼓勵人們冒風險救助海上財產或人命以維護海上航行的安全。公元前的羅得海法〔lex Rhodia〕和中世紀的奧列隆海法〔lex Oleron〕及維斯比海法〔laws of Wisby〕對此制度均有規定。有效的海上救助必須具備三個要素:1必須存在實際海上風險(如傾覆、火災、觸礁、擱淺或遭到海盜襲擊等),僅僅據主觀臆想推測出來的未來可能存在的風險不能成為請求救助報酬的理由;2救助行為系出於自願,而不是基於任何現存的職責或特殊的合同義務(如遇難船船員的救助義務和拖航合同中拖船的救助義務);3救助行為獲得全部或部分成功,或至少對最後的安全做出了實質性貢獻,此即「無效果-無報酬」原則。
(5)(海商法)
海上救助提供者得在海上救助有效完成後,請求獲救財產的所有權人或其他有關利益方支付救助報酬。由於救助海上人命是法定義務,因此單純救助人命而未救助財產的救助人無權請求救助報酬,但該救助人有權從同一救助事件中其他救助財產的人所獲得的救助報酬中取得合理的份額。救助人既救助人命又救助財產時,得請求通過增加財產救助的救助報酬來彌補人命救助的耗費。為鼓勵救助人防止或減少海上風險所導致的環境污染,法律規定「無效果-無報酬」原則不適用於環境保護救助行為。對構成環境污染損害危險的船舶或船上貨物進行的救助,即使救助無效果或效果不明顯,且未能減輕或防止環境污染時,救助人仍有權從船舶所有人處獲得相當於救助費用的特別補償。如果取得防止或減少環境污染損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別補償可以另行增加。從同一海上救助行為獲益的船舶所有人或其他財產利益方應按其獲救財產的殘餘價值的比例分擔救助報酬。如果救助人與被救助人未在救助行為結束前達成救助協議,或救助協議條款顯失公平,救助報酬與實際提供之救助服務差距過大,對於其爭議作出裁決的機構在確定公平合理的救助報酬金額時,應綜合考慮下列因素:獲救財產的價值、救助獲得成果的程度、救助人的熟練技能和努力、救助人自身承擔的風險(包括海上風險和責任風險)、救助人支出的人力和設備費用、救助人在防止或減少環境污染方面的技能和努力。救助人在受付救助報酬前得留置獲救財產並在一段法定的時期內對獲救船舶享有船舶優先權〔maritime lien〕,優先於在其救助行為之前發生的其他請求(包括因前一救助行為而產生的請求)而受償。
→ maritime li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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