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mainder,剩餘地產;剩餘地產權;剩餘繼承權;余產;余產權,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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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remainder,剩餘地產;剩餘地產權;剩餘繼承權;余產;余產權
中文:剩餘地產;剩餘地產權;剩餘繼承權;余產;余產權
解釋:指在設定有期限的先行地產權時,同時產生的由第三人將來享有的剩餘部分地產權,在前一地產權終止時生效。例如,某無條件繼承土地〔in fee〕所有人將其土地轉讓給甲終身保有〔for life〕,然後給乙及其繼承人無條件擁有〔in fee〕。此處,甲取得先行的終身保有權,在其去世後余產歸乙無條件繼承。余產通常以財產轉讓契據或遺囑方式設定,可以是確定的〔vested〕或不確定的〔contingent〕,上述乙即為余產的確定受讓人。若轉讓契據或遺囑寫明,如乙先於甲去世,則余產歸丙,丙即為不確定的余產受讓人。余產權與歸復權〔reversion〕的區別在於,余產的受讓人必須是第三人,而歸復權是指在有期限的先行地產權終止時,該地產應歸還給出讓人或其繼承人。所以,余產只能出自當事人的法律行為,而歸復權可直接依據法律行使。如在租賃關係中,出租不動產在租期屆滿時即依法歸還給出租人。
→ alternative remainder; contingent remainder; reversion; particular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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