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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regency,(1)攝政
(2)攝政職位;攝政權
(3)攝政者統治的領土
(4)攝政期
中文:(1)攝政
(2)攝政職位;攝政權
(3)攝政者統治的領土
(4)攝政期
解釋:〈英〉
(1)指在國王年幼、無能力或出國離境時將其權力委託給一個人或一個團體代為履行的制度。受委託者被稱為攝政者或攝政政府〔regent〕。這種攝政的情況從很早的時候起就開始出現,直至今天,但其具體措施卻經歷了很大變化。諾曼王朝和安茹王朝的國王多數皆因長期停留於諾曼底而不得不任命攝政官〔justiciar〕,此時的攝政者大多有深刻的司法背景。亨利八世於1536年頒布的一項法令規定,未成年而登基的國王由其生母或先王通過遺囑指定的顧問攝政。從1689年到1760年,一批攝政官〔Lords Justices〕得以在國王外出時經常被指派攝政。從1751年到1937年《攝政法》〔Regency Act〕通過之前,曾有過數次通過制定法任命攝政者的情況出現,多因威爾士親王夭亡或國王無後嗣所致,攝政者一般均為威爾士王后或其他王室近親,同時還有相關的攝政委員會被任命。1937年的《攝政法》規定,國王未成年而登基或完全無能力時,應由下一序列的王位繼承人攝政;在國王生病或外出離境時則通過開封特許狀授權臨時攝政者〔Counsellors of State〕履行特定職能。臨時攝政者將可能是國王的配偶及四名後序列的王位繼承者。該法於1943年和1953年兩次被修改。國王臨時外出所造成的空缺偶爾也通過授權王后或威爾士親王的方式來填補解決。另外,羅馬天主教徒不得攝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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