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ee in bankruptcy,破產審斷人,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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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referee in bankruptcy,破產審斷人
中文:破產審斷人
解釋:〈美〉
根據1898年《破產法》〔Bankruptcy Act〕由破產法院任命的官員,相當於此前法律中的「registers in bankruptcy」。其職責是根據聯邦破產法的規定主持破產程序,1973年後改稱「破產法官」。1978年《破產法典》〔Bankruptcy Code〕將之予以取消,其職能由破產法院的法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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