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cital(s),(1)(合同、契據的)事實陳述部分;說明部分<br>(2)(判決書的)管轄權說明部分<br>(3)(訴答書狀中的)引述部分,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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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recital(s),(1)(合同、契據的)事實陳述部分;說明部分
(2)(判決書的)管轄權說明部分
(3)(訴答書狀中的)引述部分
中文:(1)(合同、契據的)事實陳述部分;說明部分
(2)(判決書的)管轄權說明部分
(3)(訴答書狀中的)引述部分
解釋:(1)在書面合同或契據中用以引出實施條款〔operative clauses〕的一種陳述,通常以「鑒於…」〔whereas...〕起首,故也稱「鑒於條款」。它分為兩種:描述性事實陳述部分〔narrative recital〕與引導性事實陳述部分〔introductory recital〕。前者的作用在於表述合同或契據賴以發生的事實,後者用以解釋實施條款訂立的動機。例如,在一份轉讓租地保有權〔leasehold property〕的契據中,首先陳述因某人與某人於某日訂立租賃合同,從而該項地產在某一時期內由承租人保有,此即為描述性事實陳述部分;其次,在契據中說明受讓人為買受該項地產上剩餘期間的租地保有權,從而與讓與人達成協議,此為引導性事實陳述部分;緊接其後的則是契據的實施條款,具體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在書面合同或契據中,實施條款的法律效力優先於事實陳述部分,除非前者模稜兩可,在此情況下,事實陳述部分用以解釋實施條款。
(2)判決書中的一個部分,用以說明法院享有管轄權的有關事實。
(3)指對某一事項的陳述以引出當事人某一肯定性主張〔positive allegation〕。通常以「為此鑒於…」〔for that whereas〕作為陳述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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