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一個人對某項財產享有的獨佔性支配權,由對財產的佔有、使用和以出租、出借、設定擔保、轉讓、贈與、交換等方式予以處分等「一束權利」〔a bundle of rights〕構成,是法律承認一個人對財產享有的最充分、最完整、地位最高的權利。在此意義上,property和ownership含義相同。但在用法上,ownership不能被用來直接表達對土地本身的所有權,只能被用來表示一項地產權〔estate〕的歸屬,而property in land或complete/consummate property in land可以表示一個人對土地擁有的最高權益。 (2)即所有權的客體,包括一切有金錢價值的物〔things〕與權利。大體上可分為有形財產〔tangible property〕與無形財產〔intangible property〕兩類。前者指一切以物理形態存在的物體,如土地、房屋、傢具、糧食等有形物;後者為各項財產性權利——如繼承權、知識產權、損害求償權等——及其他不以物理形態存在的事物——例如商譽〔goodwill〕。此外,財產還可總分為動產〔personal property〕與不動產〔real property〕,後者指土地及與土地相連的建築物、樹木等附屬物,前者指除此之外的一切財產。 (3)= re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