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美〉 指根據美國憲法第五條修正案及州憲法的類似條款,在任何刑事案件中應根據證據論罪而被告享有不得被強迫自證其罪的特權。該特權僅限於被告可以不提供作為證據的口供,而不適用於諸如筆跡、指紋等物證。任何證人,在被迫召來提供證詞時,亦可引用這一特權;但在其自願作證時,則認為已放棄此特權。儘管此項特權大多在刑事審判中提出,不過任何人亦可在民事、行政、大陪審團及立法程序以「美國第五條修正案作為辯護的理由」〔plead the Fifth〕。此項特權是對抗式刑事審判制度〔accusatorial system〕的核心,與無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一起共同要求由國家負擔控訴之責〔burden of prosecution〕。該詞亦稱right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 right to remain silent。 → self-incrimination; immunity; link-in-cha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