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 它與個人事務有關。非公知法指法院不能直接進行司法認知,而必須由試圖援引該法的當事人在訴訟中予以證明的議會立法。它可分為兩類:出版銷售的非公知法和未出版銷售的非公知法。出版銷售的非公知法可以通過出示皇家印刷人〔Queen's Printer〕文本或者以英王名義或皇家文書出版署〔Her Majesty's Stationery Office〕名義出版的文本加以證明;而未出版銷售的非公知法可通過其正式抄本〔exemplication〕、官方記錄〔transcript〕,或者來自檔案局〔Record Office〕或上議院書記官〔Clerk of the Parliaments〕原本的副本加以證明。該詞不同於private bill,後者指影響某一地方或個人利益的法案。 → public acts; private bi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