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指不能為個別或具體的法律規則所涵蓋,而在司法判決中作為司法推理的權威性起點的一般性原則。法律的基本原則,按照傳統的法理解釋,往往是法官在個案規則的基礎上或法律學者著作基礎上運用歸納法總結而成。但是當代的知識論已經批駁了這種機械經驗主義的謬見。與具體的法律規則相比,法律原則更為抽像、粗泛,因而適用起來更為靈活,原則與原則之間也會出現衝突,這時候需訴諸更為抽像和廣泛的原則。法律原則〔a principle of law〕與法律信條〔doctrine of law〕(亦可譯作「法律原則」)的區別更多體現在語義、語匯的不同選擇上,而並不存在邏輯或法律基礎的差異,因而往往也互為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