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常用大寫。指議會制政府〔parliamentary government〕的行政首腦,內閣的負責人。 (2)〈英〉 在英國,此一用法大約可追溯至十八世紀晚期,儘管用於特定目的的如薪水和年金的制定法已認可了它的存在,但在法律上首相這個職位並不存在。理論上,應由君主欽定擔任首相者,但就實際而言,是君主邀請下議院多數黨領袖組成政府,作為內閣的負責人。首相是政府的行政首腦,英國首相同時也是首席財政大臣〔First Lord of the Treasury〕和文官事務大臣〔Minister for Civil Serv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