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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prevt,王室地方法官
中文:王室地方法官
解釋:〈法〉
指法國大革命前級別較低的王室法官。該官職源於11世紀,那時他們兼為普通的行政官員、軍事統領和低級法院的法官,並有徵收罰金和稅款的權力。此職位可以世襲保有,並因而逐漸取得了相當的獨立性,但到13世紀時,他們受到邑長〔bailli〕的控制。到17世紀,他們僅為司法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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