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美〉 指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總統所享有的赦免罪犯的權力。但赦免權僅以因觸犯聯邦法律所構成的犯罪為限,對觸犯各州法律的罪犯,總統無赦免權。另外,對於彈劾案件,總統不享有赦免權。赦免權在設置之初的目的是作權力制衡制度〔system of checks and balances〕中的一種制約機制。不過,儘管制憲者已預見到此項權力有可能被濫用,並將彈劾案件作為例外排除在該項權力之外,但他們並沒有預見到總統可以通過辭職而規避這一例外。在美國歷史上,福特總統〔President Ford〕曾行使該項權力赦免了前總統尼克松〔President Nixon〕。巧妙之處在於尼克松以辭職避免了被彈劾,從而使福特總統行使赦免權成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