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 (1)為保護王室管轄權而簽發的令狀,要求郡長傳訊被告出庭解釋其蔑視王權的行為,並對其施以刑罰處罰。 (2)指所有侵犯王權的行為,特別指因尊崇教皇而侵犯國王管轄權的行為,如侵犯國王任命神職人員的世俗權利、教會法官妨害王室法院的活動、拒絕正式確認和祝聖國王提名的主教等。這方面的基本法是1352年《空缺聖職繼任者法》〔Statute of Provisors〕,抵制教皇對空缺聖職的預先委任〔provision〕。該法與1392年《侵犯王權罪法》〔Statute of Praemunire〕規定被告不受國王保護,土地和財產被終身剝奪。這方面的法令已被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