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英格蘭古法) 早期普通法中的一種起始令狀〔original writ〕,指令被告為某種行為或對不為某種行為作出解釋。此時它又被稱作「writ of praecipe」。例如指令交付令狀〔praecipe quod reddat〕就是指令被告將土地返還給原告,當然此令狀還可用來指令被告償債,返還其他動產或不動產;而在阻卻限嗣繼承的兩重擬制訴訟〔common recovery〕中,這類令狀就要發給接受保有人轉讓的限嗣繼承地產而以完全保有方式持有地產者,為此他被稱為指令令狀針對的被告或保有人〔tenant to the praecipe〕。在早期普通法的發展中,指令令狀曾因事實上剝奪了領主法庭對不動產權益訴訟的管轄權而遭到貴族的抵制。 (2)一種書面的申請,包括當事人所請求事項的要點,它登記在即將依此申請而簽發相應令狀的機構,而這種相應的令狀便是為了使上述申請得以實現。 (3)發給法庭事務官,指令他簽發相應的令狀以完成某種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