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or law,濟貧法,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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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poor law,濟貧法
中文:濟貧法
解釋:〈英〉
指一系列公共的或強制的,旨在限制乞討的濟貧法律。1601年《濟貧法》〔Poor Relief Act〕規定每年在各個堂區任命濟貧助理〔overseers〕,負責在堂區內向所有居民、牧師和土地持有者徵收濟貧稅〔poor rate〕,安頓堂區孤兒。為了管理堂區的濟貧工作,各堂區相互合併組成聯合濟貧會〔poor law union〕,由濟貧會〔board of guardians〕控制。1782年堂區被授權可任命濟貧會委員〔guardian〕代替濟貧助理。1834年《濟貧法修正法》〔Poor Law Amendment Act〕規定由濟貧法委員會〔Poor Law Commissioners〕監督管理濟貧事務,但其職能於1914年轉交衛生部〔Ministry of Health〕。1925年《計征不動產稅與估價法》〔Rating and Valuation Act〕規定濟貧稅為每個地區必須徵收的一般稅,廢除濟貧助理和濟貧會,其權力、職責和財產轉交當地政府機構。1948年《國家補助法》〔National Assistance Act〕廢除了濟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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