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訴訟當事人交替向法庭及對方提交的書面文件,以提出訴訟請求、陳述訴訟理由或進行答辯。舊時普通法訴訟中的訴狀包括原告的起訴狀〔declaration〕、被告的答辯狀〔plea〕、原告的答辯狀〔replication〕、被告的次輪答辯狀〔rejoinder〕、原告的次輪答辯狀〔surrejoinder〕、被告的三輪答辯狀〔rebutter〕、原告的三輪答辯狀〔surrebutter〕。衡平法訴訟中的訴狀包括原告的起訴狀〔bill of complaint〕、被告的各種答辯狀〔demurrer,plea,answer or disclaimer〕或其混合形式、原告的答辯狀〔replication〕等。目前在英國高等法院的訴訟程序中,起訴狀、被告答辯狀及原告答辯狀分別稱為statement of claim,statement of defence和reply,其後的訴狀仍舊沿用普通法訴訟中的名稱。在美國,普通法上嚴格的訴狀體系已大大得到簡化,其作用也已大大降低,對事實及爭議點的限定通過披露程序〔discovery〕及審前會議〔pretrial conference〕完成。根據《聯邦民事訴訟程序規則》〔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訴狀包括起訴狀〔complaint〕、答辯狀〔answer〕、反訴答辯狀〔reply to a counterclaim〕、交叉訴訟答辯狀〔answer to a cross-claim〕、第三方起訴狀〔third party complaint〕及第三方答辯狀〔third party answer〕。在訴訟過程中提交或使用的申請書〔motions〕、律師辯論意見書〔briefs〕、宣誓書〔affidavits〕等屬於廣泛意義上的法庭文件〔court papers〕,而不屬於訴狀。 (2)確定和縮小訴訟爭點〔issues〕範圍的程序,當事人在此階段通過提交正式書狀來闡明其各自的主張。 (3)規範和調整原告起訴和被告答辯的法律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