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remptory challenge,無因迴避,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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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peremptory challenge,無因迴避
中文:無因迴避
解釋:指民事訴訟或者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可以不說明理由,拒絕或者阻止某人充任本案陪審員,法院即應更換該陪審員並召集另一陪審員。在美國大多數司法區,無因迴避權的行使隨案件類型而異,並有次數的限制,當事人在其無因迴避權用盡之後,再提出迴避請求的,必須說明理由。在英國,原先只有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或其辯護律師有權提出無因迴避,而且在同一案件中可以要求七名陪審員迴避,1977年減少為三名,1988年的《刑事司法法》〔Criminal Justice Act〕最終廢除了無因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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