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美〉 指1978年卡特政府提出而由國會通過的一項法律規則,即除有對生命或身體構成「即刻的危險」〔imminent danger〕或為收集犯罪的證據外,不得搜查或扣押記者、作家或其他人所準備出版的作品或其所收集的書面資料。該規則還規定不論政府哪一級別的調查犯罪的人員如需查看記者、自由作家、學者或出版商等為準備出版而收集的資料時,都必須使用命證人提交書面文件的傳票〔subpoena duces tecum〕而不是使用搜查令。前者與後者的重大差別在於,該種傳票需列明所需的文件是什麼,並要求這些文件在法庭上呈示,還給予時間允許當事人在法庭上對該種要求予以爭辯。而搜查令則授權執法官員無須給予任何警告,可任意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