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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nisi prius,除非以前
中文:除非以前
解釋:〈拉〉
trial at nisi prius是指由一個法官主持並有陪審團參與的審判,不論這種審判是在倫敦或在巡迴法庭中進行。從前英格蘭一切普通法訴訟〔common law actions〕皆由倫敦威斯敏斯特〔Westminster〕(英格蘭從前高等法院所在地)高級法院〔superior courts〕的合議庭審理。因此,發生在外地的案件需由郡長傳喚訴訟發生地所在的郡的陪審員到倫敦威斯敏斯特參與審判。1215年的《大憲章》〔Magna Carta〕規定一些諸如驅逐原佔有人而自行佔有其土地等訴訟嗣後不再由威斯敏斯特高級法院的合議庭審判,而改由每年派至該郡的一個法官會同陪審團進行審判。1285年的《威斯敏斯特法》〔Statute of Westminster,13 Edw. I,c.3〕擴大了這種由一個巡迴法官會同陪審團審判的案件的範圍。以後的法律更把它擴大到包括一切民事訴訟和一些刑事訴訟。由於這種案件不得由威斯敏斯特高級法院的合議庭審理,除非以前未曾由一個巡迴法官會同陪審團審理,因此這種由一個法官會同陪審團進行的審判就叫做trial at nisi prius。這種審理實際上即後來意義上的「初審」,這一制度已於1971年因刑事法院〔Crown Court〕的建立而廢止。在美國,除紐約州和俄克拉何馬州〔Oklahoma〕外,該詞亦已被廢除。
→ nisi prius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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