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拉〉 非基於蓋印合同〔specialty〕的債務訴訟〔action of debt〕中的一種概括否認答辯〔general issue〕。根據英國1852年《普通法訴訟程序法》〔Common Law Procedure Act〕,這一答辯方式被「從未欠債答辯」〔nunquam indebtitatus〕取代。而《最高法院規則》〔Rules of the Supreme Court〕最終取消了被告概括否認的答辯方式,規定被告必須針對原告的每項事實陳述——有關損害賠償金的除外——表明否認態度,「從未欠債的答辯」隨後也被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