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hil quod est inconveniens est licitum.,不合時宜(或不方便)者亦不合法。,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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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Nihil quod est inconveniens est licitum.,不合時宜(或不方便)者亦不合法。
中文:不合時宜(或不方便)者亦不合法。
解釋:〈拉〉
科克〔Coke〕大法官經常引用此格言。據稱其本意僅在於不方便在法律上是一個有力的論據,而並不排除對某個人不方便但對多數人方便的行為的合法性。因此該格言在現代法律中的適用是受到某些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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