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hil in lege intolerabilius est (quam)eandem rem diverso jure censeri.,用不同的法律觀點來處理同一問題是法律上最不可容忍的事情。,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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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Nihil in lege intolerabilius est (quam)eandem rem diverso jure censeri.,用不同的法律觀點來處理同一問題是法律上最不可容忍的事情。
中文:用不同的法律觀點來處理同一問題是法律上最不可容忍的事情。
解釋:〈拉〉
或:對同一問題法院不應根據不同的法律觀點作出不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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