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me Law,《姓名法》,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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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Name Law,《姓名法》
中文:《姓名法》
解釋:〈美〉
《1972年教育修正法案》〔Educational Amendments of 1972〕的第四部分。規定任何得到聯邦撥款的學校不得詢問申請入學學生或申請就業僱員的婚姻狀況,包括女子婚前的姓名以及曾用名,但申請者可被要求說明他在學歷及工作履歷中所使用過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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