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issippi v. Johnson,密西西比州訴約翰遜案,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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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Mississippi v. Johnson,密西西比州訴約翰遜案
中文:密西西比州訴約翰遜案
解釋:〈美〉
美國最高法院於1867年4月以9比0作出裁判的一起案件。1867年3月美國國會頒布了《重建法》〔Reconstruction Act〕,該法授予在南部邦聯〔confederacy〕十個未重建州〔unrestored states〕由總統任命的武裝司令官〔military commanders〕政治權力,要求這些州制定授予前奴隸投票權的新憲法。密西西比州向最高法院提出動議〔motion〕,以該法違憲為由要求最高法院阻止總統約翰遜〔Andrew Johnson〕實施該法。儘管約翰遜總統強烈反對《重建法》,但他認為密西西比州的行為是對總統權力的一種威脅,因而命令司法部長〔Attorney General〕反對此項動議。美國最高法院一致認為法院無權阻止總統執行某一被指控違憲的法律,它承認在1803年的馬伯裡訴麥迪遜一案中,最高法院雖已肯定其享有命令行政官員履行法定義務的權力,但卻認為此項權力僅含無裁量權的執行義務〔ministerial duties〕,而不包含具有廣泛裁量權和涉及行使政治判斷〔political judgment〕的行政義務〔executive duties〕;總統的獨特地位賦予其實施法律的憲法責任,法院無權限制他履行此項職責,儘管他一旦如此行事,他的行為必須接受法院審查。此案的判決並非司法膽怯的表現,相反,它建立在這一被廣泛接受的共識之上:阻止某一法律的實施將危及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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