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hem,(1)蓄意的破壞(或暴力)行為<br>(2)極端混亂狀態<br>(3)重傷罪,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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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mayhem,(1)蓄意的破壞(或暴力)行為
(2)極端混亂狀態
(3)重傷罪
中文:(1)蓄意的破壞(或暴力)行為
(2)極端混亂狀態
(3)重傷罪
解釋:(3)原義為「殘害肢體」,是一種古老的普通法犯罪,指以暴力剝奪他人運用肢體在戰鬥中去攻擊敵方或者保衛自身的能力的行為。如割掉一隻手或一個指頭,打斷一條腿,打瞎一隻眼睛或打落一顆門牙,而割掉鼻子或耳朵被認為僅是毀損容貌,並不使被害人喪失進攻能力,因此不算重傷罪。但後來重傷罪的範圍擴大及於此。規定該罪的基本目的是維護國王使令其臣民更好地服兵役的權力。有關該罪訴訟的特殊之處在於:法庭在考慮傷害的基礎上,有權增加陪審團裁斷的損害賠償額。在現代制定法中,懲罰重傷罪已不再是出於軍事意義上的需要,而在於維護人類體貌的自然完整性和人的正常活動能力。在美國許多州,立法上出現了取消這一罪名的趨勢,僅把它作為「加重企圖傷害」〔aggravated assault〕的一種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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