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 該職位原先起源於督導抄寫員抄寫御前大臣卷宗的文秘署職員,在中世紀,這一職位又稱卷宗主事〔Clerk or Curator of the Rolls〕,是文秘署事務官〔Master in Chancery〕的首領;並協助御前大臣工作。隨著衡平法院司法管轄權的擴展,其事務官的司法職責增加,其中很大一部分就由卷宗主事擔當,16世紀中期他有時也被稱作副御前大臣〔vice-chancellor〕,並經特別授權可享有某些司法管轄權;17世紀早期他在御前大臣缺席的情況下可以聽審某些案件,並成為御前大臣的常任代理。1729年,有法令規定卷宗主事發佈的命令應有效,但對此不服可向御前大臣上訴,此後他就正式成為了衡平法院的法官。1833年,其司法管轄權有所擴展,經法令規定,衡平法院法官長年開庭,不服其命令在1851年前可向御前大臣、1851年後向衡平法院上訴庭上訴;他也可以並經常出席衡平法院上訴庭。1875年始,他一直擔任上訴法院院長〔president of the Court of Appeal〕,1958年前他還全面負責保管公共檔案,1958年後此職責轉歸御前大臣,但他仍在擔負著英格蘭衡平法庭的檔案保管工作。他的另一項職責是接受某人為最高法院事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