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y Carter agreement,瑪麗·卡特協議,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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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Mary Carter agreement,瑪麗·卡特協議
中文:瑪麗·卡特協議
解釋:〈美〉
「瑪麗·卡特協議」的術語源自於1967年的一個著名案件,即「布斯訴瑪麗·卡特油漆公司案」〔Booth v. Mary Carter Paint Co.〕。現較廣泛適用於原告和部分被告(不是所有被告)間達成的任何協議。據此協議可減輕達成協議的被告的經濟責任,其減輕的數額是可變的,往往同原告從未達成協議的被告處獲得的賠償額成反比。在美國某些州中,此類協議被認定違反公共政策而無效,但在另一些州中只要已向陪審團披露即被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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