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shal,(1)弼馬溫;御馬監<br>(2)巡迴法官秘書;巡迴法官助理<br>(3)執法官<br>(4)法警;法庭事務官<br>(5)聯邦法院事務官,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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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marshal,(1)弼馬溫;御馬監
(2)巡迴法官秘書;巡迴法官助理
(3)執法官
(4)法警;法庭事務官
(5)聯邦法院事務官
中文:(1)弼馬溫;御馬監
(2)巡迴法官秘書;巡迴法官助理
(3)執法官
(4)法警;法庭事務官
(5)聯邦法院事務官
解釋:(1)(英格蘭古法)
王室看管馬匹的官員。
(2)〈英〉
指高等法院派出的巡迴法官所指任的官員,作為法官個人的秘書或助理,通常為剛被授予出庭律師資格的律師——他們常將出任巡迴法官秘書作為其執業的開始。以前其職責主要是負責主持大陪審團的宣誓。他們的差旅費由法官自己支付,當然他們每次開庭也從國庫中領取小額日薪。其全稱為「marshal of the judge of assize」。
(3)〈美〉
職責與行政司法官〔sheriff〕類似。
(4)〈美〉
一種司法官員,負責法庭安全,執行法庭令狀,履行其他法庭事務。
(5)〈美〉
全稱為「United States Marshal」,是政府行政序列的僱員,負責執行聯邦法院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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