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該詞來源於撒克遜語「hlaford」,「laford」,「hlaf」意為「一片麵包」,「ford」是「給予」的意思,因這些大人物住在不同尋常的房子裡,並向所有的窮人發放食物,因此被稱為「食物施與者」〔hlaford〕。 (2)在不動產法中,「lord」的含義是指其土地被另一個稱做「佃戶」〔tenant〕的人所佔有的人,地主與佃戶的關係叫做「保有」〔tenure〕。在封建法中,轉讓土地並保留最後財產處置權的人稱為「領主」〔lord〕或「莊園主」,而受讓人只享有使用權和佔有權,稱為「附庸」〔vassal〕。 (3)〈英〉 在高等法院和上訴法院法庭上,對法官的稱呼,稱法官為「My Lord」,在法庭之外,出庭律師稱法官為「Judge」,而其他人則稱呼法官為「Sir」。在蘇格蘭最高民事法院,出於慣例和禮貌,所有的法官都稱為「Lord」,即使他們常常並不是貴族。 (4)對公爵的所有兒子、伯爵的長子及男爵的尊稱,對一些高級官員或者主教、大主教等的尊稱,如Lord Mayor of London,Lord Bishop of Durham。 (5)對侯、伯、子、男爵世襲貴族的尊稱,或一些上議院法律議員的尊稱,他們一般是終身貴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