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 (2)19世紀以前,貴族大多是世襲的,非世襲的終身貴族為數不多,由國王以公開發表的特許狀〔letters patent〕授予男爵〔baron〕爵位,以終身享有為限,並不得出席上議院,無投票權,甚至不發給議會召入令〔writ of summons to Parliament〕。1856年,為加強上議院的司法功能,財稅法庭法官詹姆斯·帕克爵士〔Sir James Parke〕被封為終身貴族,但上議院特權委員會仍認為帕克不能擔任議員和投票,其後他才被授予世襲爵位。1876年,《上訴管轄權法》〔Appellate Jurisdiction Act〕授權增封4名終身貴族作為常任上訴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協助履行上議院的司法職能。1958年,《終身貴族法》〔Life Peerages Act〕為終身貴族的增封作出一般規定,授予男爵爵位,同時取消婦女不能擔任上議院議員的限制。從此時起,事實上新增封的貴族都是終身貴族。終身貴族終身享有收受議會召入令的權利,退休後繼續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