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指除合乎正義的法定限制外,不受任何限制的狀況。法定限制是為了確保其他人也能同樣地享有自由,它不是任意的限制,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而作出的合理的限制。美國憲法條款所保障的自由不僅指不受未經批准的人身限制,還包括個人能運用各種合法方式發揮各自才能的自由,如獲得有益知識、結婚、成家、生兒育女,基於個人理念信仰宗教,在其選擇的地方生活、工作,從事各種合法職業,並為有效地實現上述目的而同他人簽訂各種合適和必要的合同;並一般地享有普通法歷來認可的作為自由民合法追求幸福所必須的各項權利。美國憲法第十三條修正案所保障的「個人自由」〔personal liberty〕包括除非通過正當法律程序不受拘禁或限制的遷移、旅行權利,但因下列情況採取的限制性措施除外:對威脅實施犯罪的預防;為懲罰犯罪;對藐視法庭或立法機構的懲罰;為實施管轄權以及政府為保護公眾不受無自控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侵擾而必須採取的強制履行公民義務的措施。 (2)作為最高權力的一部分,由統治者賜予或授予個人。 (3)本詞作此含義使用時據認為同英國《大憲章》〔Magna Carta〕、《權利宣言》等法律文件中的含義完全相符。 (4)本詞作此含義時常用複數,如「城市特轄區」〔liberties of the c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