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英〉 → gaol liberties (2)〈美〉 在殖民時期,該詞用於表示與自由有關的法律或者法律權利。早期殖民時期,馬薩諸塞地區的法令稱為法和自由權〔laws and liberties〕,1641年的一部法典就是以《人身自由法》〔Body of Liberties〕來命名的。該詞還常用於「權利、自由、特許權」〔rights,liberties,and franchises〕之中,與其他詞表示同一層次上的含義。該詞的這種用法據說是與在大憲章〔Magna Carta〕、英國《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f Rights〕及法令、特許狀中的用法嚴格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