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tter missive,(1)(教會法)<br>確定主教人選的指示信<br>(2)上訴函件<br>(3)請求出庭的公函,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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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letter missive,(1)(教會法)
確定主教人選的指示信
(2)上訴函件
(3)請求出庭的公函
中文:(1)(教會法)
確定主教人選的指示信
(2)上訴函件
(3)請求出庭的公函
解釋:(1)(英格蘭古法)
指隨同國王或女王的主教推選許可令〔conge d'elire〕發送給主教參事會〔dean and chapter〕,指示他們應選某人為主教的信件。
(2)(大陸法)
下級法院向上級法院呈送的有關上訴案件的訴訟文件。
(3)(英格蘭古法)
以前,當貴族或上議院議員在衡平法院〔Court of Chancery〕的訴訟中成為被告時,御前大臣寄給他一封要求其出庭的公函,並隨函附寄起訴狀、請狀書和法庭命令。如果他沒有出庭,就寄給他一份起訴書副本和一張傳票,要求其出庭答辯。如果他仍不出庭,法庭就對其土地和財產發佈臨時扣押令,扣押令將會以一般形式加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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