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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legitimation,(1)合法化;賦予合法性
(2)准正;非婚生子女之立正
中文:(1)合法化;賦予合法性
(2)准正;非婚生子女之立正
解釋:(1)該詞在廣義上,是指賦予不合法事物以合法性。
(2)指給予非婚生子女以婚生子女的地位。准正在確定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方面具有重要意義。一般可通過制定法、法定程序以及通過生父母締結婚姻等方式獲得准正。在英國,非婚生子女不能通過普通法而須依制定法才能合法化。1926年《准正法》〔Legitimacy Act〕規定,非婚生子女可以在其父母結婚時成為婚生子女,但條件是其父母在該子女出生時有結婚的自由。1959年《准正法》廢除了這一條件,但又要求,在結婚之日,非婚生子女的父親在英格蘭和威爾士應有住所。這一條件被1976年《准正法》廢除。蘇格蘭繼承了羅馬法和教會法,在其普通法中確立了「生父母隨後結婚」〔per subsequens matrimonium〕的准正制度,但要求在受孕時,非婚生子女的父親和母親都有與對方結婚的自由。這種限制於1968年被廢除。在蘇格蘭,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還可通過皇室頒發的准正證書,並可能依制定法的方式來實現。美國路易斯安那州〔Louisiana〕的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除通姦所生者外,均可通過其父母隨後締結婚姻准正。生父母既可以在婚姻締結前認領其子女,亦可以通過婚姻本身來使該子女的地位合法化。美國其他的某些州規定,生父母的婚姻即可使非婚生子女合法化,另外一些州則要求,除生父母結婚外,其生父必須承認非婚生子女是其子女,還有一些州要求父母雙方都須承認之。在英國,對非婚生子女准正的准據法問題曾有爭議。一個住所地在英國的人在法國與一位法國女子生有一女,隨後他移居法國並在法國結婚,然而該婚姻不能使他的非婚生子女取得合法地位,因為丈夫在孩子出生前所居住的英國在當時不實行「生父母隨後結婚」的准正制度。現英國判例一般多兼採出生時子女的住所地法與父母結婚時父之住所地法,二者互為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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