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美〉 指國會在授權總統或聯邦行政部門或行政機構制定法規或採取行動的法律之中,採用以下條款或類似條款:總統或行政機關或行政機構根據授權所制定的法規或所採取的行動,必須得到國會的同意方可生效,國會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內——通常為60或90個工作日——以兩院共同決議或一院決議甚至國會的一個委員會的決議否決該項法規或行動。立法否決起源於20世紀30年代,後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日漸頻繁地得到運用,成為國會直接監督行政的一個重要方法。但在1983年的移民歸化局訴查哈一案〔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Service v. Chadha〕中,最高法院以立法否決違反三權分立原則而宣佈其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