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lative courts,立法機關建立的法院,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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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legislative courts,立法機關建立的法院
中文:立法機關建立的法院
解釋:〈美〉
指由立法機關根據聯邦憲法第一條的規定行使其通常的立法權而設立的法院,與根據聯邦憲法第三條的規定創設的法院相對,後者稱為依據憲法規定建立的法院〔Constitutional courts〕。立法機關建立的法院只處理一些行政訴訟案件,而非司法案件。而且與依據憲法規定建立的法院的同行相比,立法機關建立的法院的法官並不享有終身職位和薪金保障的特權。最初,美國所有領地〔territory〕的法院、哥倫比亞特區法院以及其他一些法院,如索賠法院,都被認為只能屬於立法機關建立的法院,但因為這些法院的法官也被授權處理一些涉及憲法的案件,所以這種認識難免會引起混亂。近年來的判例和法律擴充了依據憲法規定建立的法院的範圍,目前立法機關建立的法院僅限於稅務法院〔Tax Court〕和領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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