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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legis actio,法定訴訟
中文:法定訴訟
解釋:〈拉〉
(羅馬法)
指羅馬司法官〔magistratus〕使用的兩種訴訟程序制度中較古老的一種,不同於審訊訴訟程序〔apud iudicem〕。該訴訟程序嚴肅、刻板並且注重形式。在訴訟中,原告和被告按照法律或習慣確定的方式口述自己的主張。共有五種類型:1誓金之訴〔legis actio per sacramentum〕。適用於因債務引起的權利請求和所有權請求的訴訟;2請求之訴〔per iudicis postulationem〕。適用於基於要式口約〔stipulatio〕產生的請求權以及財產分配糾紛的訴訟;3違約之訴〔per condictionem〕。適用於依法取得某筆金錢或物的訴訟,金錢或財產的取得之訴均無需提供誓金;4拘禁之訴〔per manus iniectionem〕。是針對債務人本人的一種執行方法;5扣押之訴〔per pignoris capionem〕。是命令債務人償還財產的一種執行方法。該訴訟制度被約於公元前150年頒布的《愛布蒂亞法》〔Lex Aebutia〕所引進的程式訴訟制度取代,但後者只是從奧古斯都〔Augustus〕時期才開始強制執行。然而,法定訴訟程序在百人法院〔centumviral court〕的審判中仍繼續使用。
→ actiones legis; sacramentum; condictio; condictio cer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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