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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legal realism,法律現實主義
中文:法律現實主義
解釋:主張法律是基於法官對社會利益及公共政策的衡量所作出的司法判決,而非基於形式規范或原則的法學思潮或法學思想運動。法律現實主義在美國20世紀20、30年代方興。一般認為,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O.W.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及哈佛大學教授J.C.格雷〔John Chipman Gray〕是美國法律現實主義思潮的先驅,而代表人物則公推盧埃林〔Karl Llewellyn〕與弗蘭克〔Frank〕。法律現實主義以實用主義、實證主義哲學作為理論基礎,受到行為心理學、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學、統計社會學等思想流派的影響。它反對盛行於美國的傳統法學,即「概念論」、「法律形式主義」、「法條主義」等,強調從人的行為,特別是司法官員的行為中探尋現實的法律規則。它區分「書本上的法律」〔law in books〕與「行動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主張注重經驗事實,甚至主張對法官進行心理分析。在北歐國家,也曾流行現實主義法學,一般通稱為斯堪的納維亞法律現實主義。它與美國法律現實主義有所差別。在西方法理學中,法律現實主義通常指美國的法律現實主義思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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