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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legal profession,法律職業;律師職業
中文:法律職業;律師職業
解釋: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律師職業劃分為出庭律師與事務律師。前者稱為「the Bar」或「counsel」,或「barristers」,在蘇格蘭則被稱為辯護律師〔advocates〕。後者稱為「solicitors」。兩者在其管理機構、資格授予、專業訓練方面都存在差別。從歷史傳統上看,出庭律師享有更高的聲望,而且以前也享有更高的社會地位,並一直獨享在高等法院的出庭權,儘管這一專有權利現在已被取消。另外,部分出於法律上的規定,部分出於慣例,高等法院的法官也一般從出庭律師中挑選。出庭律師本身又分為初級出庭律師〔junior counsel〕及資深出庭律師〔senior counsel;leading counsel〕,後者往往享有「皇家大律師」或稱為「御准大律師」的稱號〔Queen's Counsel;King's Counsel〕。出庭律師的主要工作是提供法律建議、代表當事人出庭辯護。他們執業主要集中在倫敦和其他主要城市,不採用合夥制,而是與其他出庭律師分攤辦公場地及共同僱傭的行政人員的費用。與事務律師相比,出庭律師傾向於對法律的某一特殊領域有更多的研究。並且通常不直接與當事人聯繫,而是由事務律師代表當事人向其介紹案情。事務律師曾被稱為「attorneys」,「proctors」。在蘇格蘭又被稱為「writers」或「law agents」。事務律師的主要工作是為當事人有關涉及法律的大小事務(如商業交易、財產交易、家庭事務)提供法律上的建議與服務。在級別較低的法院還可以代表當事人出庭。事務律師執業不拘於大城市,而是佈滿全國各地。他們一般採取合伙制,共享利潤、共擔損失。並且日趨傾向專長某一特殊領域,如土地法、信託法或商業訴訟等,但事務律師的工作可能涉及法律的任何領域。事務律師主要工作通常包括起草法律文件,進行訴訟初級階段的準備工作,如提交相應的文件和會見證人。在美國,律師稱為attorney at law,簡稱為attorney,亦稱為counsellor at law,簡稱counsellor,或attorney and counsellor at law,一般也稱為lawyer。各州自行管理與組織律師職業,各州有自己的一套執業資格批准規章。律師職業在美國沒有明確的分類,但在一些大的城鎮,律師的工作仍有所側重。
→ bar; barrister; solicitor;attorney; attorney at law; counsellor; counsel;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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