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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legal philosophy,法律哲學;法哲學
中文:法律哲學;法哲學
解釋:在狹義上,常被用來指法理學〔jurisprudence〕或在最狹義上指法理學的一個分支,即用哲學的觀點來審視法律或將哲學方法適用於法律問題,如法律的定義和性質、法律與社會、國家、道德之間關係、法律的目的、守法、法律概念和術語分析及法律推理的性質和有效性等。法哲學必然與社會學、道德學、政治哲學的許多方面關係密切,且有所重迭。它必定反映特定學者的哲學觀點,是一般哲學的一個組成部分。它有時會對特定時間和地點的法律做出合理的解釋,或者理論化以滿足法律發展特定時期的需要。法哲學起源於希臘,以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為代表,後者區別了分配正義和矯正正義、法律正義與自然正義、自然法與實在法、法律與衡平等,後期的斯多葛學派更將自然的觀念納入了道德和法律範疇。古羅馬的實踐法學湮沒了其法哲學,只有西塞羅在將希臘自然法思想傳承到羅馬的過程中起了中介作用。中世紀,基督教神學興盛,經院哲學家多將法律歸於上帝的意志,這其中以托馬斯·阿奎那為代表。人文主義的復興使國家主權觀念出現,古典自然法思想又隨文藝復興而成為時代的主流。接下來的幾個世紀裡出現了格老秀斯、普芬道夫、斯賓諾莎、霍布斯、洛克、盧梭、孟德斯鳩等思想家,他們程度不同地都主張在現行國家法之外還存在一個更高的自然法,它源於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之前的自然狀態,人們擺脫自然狀態建立國家是通過社會契約實現的。當然各自又分別有不同的側重和強調,如盧梭的人民主權,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等。19世紀早期出現於德國的哲理法學派標誌著法哲學發展的一個新高度,它以康德、黑格爾為代表。作為對法國大革命和激進的理性主義的反思,歷史法學派的出現是對過去的一種浪漫主義回歸,他們反對普遍的理性主義,強調各民族國家法律自身的發展和成長。孔德開創 的實證主義使法學領域出現了法律實證主義,在英國以邊沁、穆勒、奧斯汀為代表,融入了功利主義和實證分析的方法,這一傳統由凱爾森的純粹法學和哈特的新分析法學經19世紀傳到了20世紀。20世紀雖有自然法學和分析法學不同程度的復興,但唱主角的還是由龐德、狄驥、迪爾凱姆等開創的社會法學及源於霍姆斯、卡多佐,由弗蘭克、盧埃林等加以發展的現實主義法學。法哲學歷經許多世紀的發展,涉及眾多問題,但其根源在一定程度上仍應歸結於社會現實的需要,它至今仍沒有而且也不會有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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