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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legal language,法律用語
中文:法律用語
解釋:〈英〉
諾曼征服之前,英語和拉丁語均在英格蘭適用,王室的判決、法律、法庭的訴訟都用英語;特許狀和土地清冊通常用拉丁語,但有時也用英語。諾曼征服之後,正式的文件,如訴訟卷宗、特許狀、法學著作——如格蘭威爾和布拉克頓的著作——還繼續用拉丁語,而在王室法庭則采用法語。隨著王室法庭地位的提高和地方法庭地位的下降,到了13世紀法語已經取代了英語。法語作為法律方面的語言在14世紀具有明顯的優勢,但到16世紀它就喪失了優勢。17世紀時,法語便廢棄不用了。1731年議會將英語定為正式的法律用語。現代的法律用語中有很大一部分來源於拉丁語和法國法律用語,它包括以下幾種詞彙:1法律上有特殊含義而平時罕用的詞語,如bailment等;2日常用語中有法律含義的詞彙,如negligence等;3日常用語。詞彙並不是具有確定含義的,產生歧義也是不可避免的,法律也許更需要一個大容量的詞彙庫,況且許多法律詞彙是允許詞義在一定範圍內變化的。為了精確和方便,拉丁語的法律格言〔legal maxim〕今天仍被經常引用。許多法律原則也常體現為拉丁短語。在國際交往中將一種文本譯為另一種文本通常也是非常困難的。在蘇格蘭,拉丁語用於特許狀;但早期的法律、訴狀等採用了蘇格蘭語。後者逐漸變得與標準英語更為接近。英格蘭法律方面的許多詞彙亦來源於拉丁語和法語,當然是法國的法語而非英格蘭的法律法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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